适用条件:
(1) 已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外省市转入本市的机动车除外);
(2) 机动车所有人的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搬迁的除外)。
(3) 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机动车向本市申请转让的,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
(4) 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材料;
(5) 申请小微型乘用车过户登记的(申请迁出的除外),车主必须持有本市乘用车配置或指标更新的有效确认通知书;
(6) 交车检查。
移交登记材料:
(1) 现任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 机动车登记证;
(4) 车辆牌照;
(5) 车辆牌照;
(6)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源证明;
(7) 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放松管制证明》或者经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 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给使(领)馆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9)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车船税缴纳或者免征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北京公司车牌
(10) 小、微型载客汽车转入或者转入本市的,还应当提交本市客车配置或者指标更新确认通知书;
(11) 机动车转移到本市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内部组织,不具备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条件的,可以用上级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暂住地的大陆居民,其身份证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明。
不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无效;
(2) 机动车的内容与其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3)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或者海关未批准转让的;
(4) 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
(5)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不彻底的;
(6) 超过安全技术检查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
(7) 机动车原产地证书涂改或者机动车原产地证书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8) 自《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起未满一年的;
(9)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0) 机动车被盗、被抢的;
(11) 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本市有效的客车配置或者更新指标的;
(12)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https://www.bjkxy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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